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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评论 2021-01-02 05:55 字号: 大 中 小
核心提示: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辽阔的疆域,对于土地的所有和使用的法律可以追溯到西周奴隶制时代。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辽阔的疆域,对于土地的所有和使用的法律可以追溯到西周奴隶制时代。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已经形成了健全的法律条文,用来规范与引导我国土地方面的社会关系。我们在面对土地纠纷时有法可依,从而更好的解决纠纷。我国现行主要的土地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在实际纠纷解决中,有时还不免会涉及到民法的相关内容。
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来了解一下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土地纠纷处理办法。
土地确权争议
土地确权争议,涉事标的一般为邻近土地,争议双方对争议标的都不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当事双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满,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必须先经过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均为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均为个人或一方个人一方单位的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侵权争议
侵权争议,涉事标的具有明确的权属划分,争议双方中有一方对涉事标的拥有明确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民事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先行自我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被侵权人可以提起以侵权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土地承包争议
土地承包争议,主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并不涉及所有权。在解决此类争议时,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都可以,不必先进行仲裁,可以直接选择诉讼。关于仲裁的管辖,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地域管辖,一般为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如果先行选择了进行仲裁,但对仲裁裁决书不满,一定要在收到裁决书后 0日内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还给她打过一通把她叫到了案发现场。在找到儿子陪同他去医院后在,或者选择裁 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 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 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 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看过以上内容之后,相信您一定对土地争议的解决办法有了一定的了解,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土地争议,一定都可以清晰地想到解决思路,在最短的时间内构建好解决方案。
<对于商业至上的音乐圈和娱乐圈p> 知识点小链接:我国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与划分,其中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有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定义 宅基地 ,但是对于宅基地的内涵大家却并不完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所以,即使你拥有令人羡慕的农民身份,也不要轻易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进行买卖,卖掉它你就再也没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了。如果你身为城市人口,更不要到农村去购宅基地,即使你进行的是等价交换、公平交易,也不会有任何一块宅基地属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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