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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18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民生风情  2019-10-01 12:03 字号: 大 中 小

  我市2018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宣城市2018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保障对象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实施办法》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实施办法》还就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资金发放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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