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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计生办主任因贪污挪用社会抚养费被判

民生风情  2020-08-12 05:35 字号: 大 中 小

温州某计生办主任因贪污挪用社会抚养费被判刑

中新温州10月8日电 ( 张茵 通讯员 华萱)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却利用其担任乡镇计生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采取收入不入帐等方式,侵吞、挪用社会抚养费。近日,温州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原平阳县南麂镇计生办主任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和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现年40岁的杨某,于2001年2月至2011年10月任平阳县南麂镇计生办主任。2004年至2011年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征收南麂镇社会抚养费共计8.1万元后,除给该镇独女户家庭发放独女户养老保险及慰问金等共7000元之外,将剩余的7.4万元通过收款不开发票或开已作废发票的方式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

2011年5月,在收取该镇村民温某社会抚养费25020元后,杨某未及时上缴入账,挪用于个人花销,至2012年1月才上缴至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该县纪委在办理杨某贪污案件期间,杨某如实供述纪检机关未掌握的挪用公款事实。

在法院审理期间,杨某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占有公共财物74000元;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鉴于杨某在法庭上对其犯贪污罪能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并能如实供述纪检机关未掌握的挪用公款事实,犯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故酌情对其犯贪污罪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犯挪用公款罪予以从轻处罚。(完)

标签:杨某 独女户 计生办 抚养费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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