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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制度

民生风情  2019-07-03 15:53 字号: 大 中 小

清江浦区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制度

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战略不断推进和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由于户籍管理制度、拆迁安置和群众自身利益需求等原因,造成大量人户分离现象,给基层低保工作带来巨大困扰。近日,清江浦区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制度的通知》。

本《制度》坚持属地管理,人户一致、为民服务,简化操作、协商办理,共同负责的原则。规定了批转迁移条件及流程

,《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对拆迁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有固定住所、非动迁原因在外地拥有产权住房的低保对象,必须将户籍迁移到实际居住地,批转迁移后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超过3个月不迁移的低保对象,取消其低保待遇;货币安置且没有产权住房的低保对象,动员其购房落户,否则将安置费按一次性安置费计入家庭收入;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低保对象,动员其将户口迁移到保障性住房所在地,享受低保保障。清江浦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负责人刘波远科长阐明了建立此项《制度》的重要性:本《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低保动态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效解决人户分离现象,更有利低保工作的长效管理。(清江浦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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