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起物业加收电费案件被曝光
民生风情 2020-02-06 04:08 字号: 大 中 小
11起物业加收电费案件被曝光
《湖北》2月23日讯(刘天纵、通讯员沈佳)21日,省物价局通报了去年11月以来,全省违反非直抄用户电价政策的11起典型违法案件。
电力非直抄用户,即电力合表用户,是指因电企业没有直接抄表收取电费,而通过总表向电企业代收代缴电费的用户。近年来,由于部分物业管理不规范,对非直抄用户存在加价收费、搭车收取其他无关费用等行为。
省物价局通报的11起案件,7起涉及超出现行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标准(0.87元/千瓦时)收费: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公司对中南SOHO城商户按1.35元/千瓦时收费,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物业对市场内商户按1.3元/千瓦时收费,武汉金锎利物业对银湖9号用电户按1.14元/千瓦时收费,武汉阳逻开发区华中产业园物业对园区用户按1.5元/千瓦时收费,襄阳丰茂物业对银座金典用电户按1
.1元/千瓦时收费,荆门西山林语物业对小区商铺经营户按1.2元/千瓦时收费,随州天地物业对千千水岸商户按1.2元/千瓦时收费。
4起为小区物业超出现行居民生活合表用电目录电价标准(0.58元/千瓦时)收费:蔡甸海博物业对锦绣豪园居民用电户按0.595元/千瓦时收费,蔡甸广场花城小区物业对小区居民按0.68元/千瓦时收费,樊城冬青物业对金茂小区居民按0.65元/千瓦时收费,孝昌县府西小区物业对小区居民按0.7元/千瓦时收费。
省物价局表示,11起典型案件中,物业服务等单位主要违规手法是将公共用电(含电路线损)费用直接与目录电价电费合并,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向用户收取。公共用电(含电路线损)费用的收费方法和标准既没有同用户协商和公示,也没有与目录电价电费分开收取。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没收相关单位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最高将被处以200万元罚款。
《湖北》2月23日第3版(点击查看原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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