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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柳州砍手抢劫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民生娱乐  2020-07-10 22:05 字号: 大 中 小

广西-南国今报柳州讯(何书俊 通讯员孙涛)5月2 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伙同他人多次携带镰刀、牛角刀,驾驶摩托车疯狂飞车抢劫,在2010年制造了震惊龙城的 9 7 砍手抢劫案的罪犯韦海秋执行死刑。

经查明,2010年6月9日至9月14日,韦海秋分别伙同韦树备(已判刑)、韦海异(已判刑)携带镰刀、牛角刀,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北海市、柳州市采用镰刀割断包带或拉扯挎包的方式飞车抢劫,共抢劫14起,致2人重伤,劫得现金1. 万余元、11部等。其中,2010年6月9日20时许,罪犯韦海秋伙同韦树备驾驶摩托车来到北海市海城区海堤路蓝色家园路段,由韦海秋驾车靠近,坐后座的韦树备采取用镰刀割断包带的方式,抢劫驾驶电动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梁某的挎包,因挎包掉地未被劫走。梁的左臂被割伤,左手食指、中指、环指肌腱被割断,左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导致梁某最终九级伤残。此外,2010年9月7日清晨6时20分至7时10分,韦海秋伙同韦海异在柳州市航银路、红光桥、双冲桥、西环路、西堤路等处连续抢劫5次,以上述同样作案手法实施飞车抢劫,致被害人黄先富右手手腕被砍断。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韦海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韦海秋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上述事实,认为韦海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韦海秋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参与抢劫14次,致2人重伤,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抢劫,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严厉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韦海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月2 日上午,韦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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