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联合维权削苹果营养
民生舆情 2021-01-09 05:57 字号: 大 中 小
核心提示:这件备受络服务商与知识产权界关注的销售著作权应用软件案件,虽说又一次以作家们的维权胜利告终,可是,历经十多年风风雨雨维权之路的中国作家,这种诉讼历程却倍感艰难。
4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由作家维权联盟发起的诉苹果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当年明月、麦家、于卓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 万元。
这件备受络服务商与知识产权界关注的销售著作权应用软件案件,虽说又一次以作家们的维权胜利告终,可是,历经十多年风风雨雨维权之路的中国作家,这种诉讼历程却倍感艰难。
作家联盟 助力作家维权
从1999年我国最早的络版权案件 王蒙等6位作家状告 北京 一案胜诉,到2007年张抗抗等7位知名作家状告书生;从2009年女作家棉棉作为状告谷歌等络服务巨头的维权者,到2011年由贾平凹、刘心武、麦家、韩寒、郭敬明、慕容雪村、沈浩波等50位著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发表《 15 中国作家讨百度书》,以表明中国作家们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
中国著作权人经历了太多次无奈的被迫维权与抗争,直至2011年,作家维权联盟的成立使得作家们维权的渠道有了新变化。
该联盟由韩寒、李承鹏等作家倡议设立东方7月7日消息:据《晨报》报道,为与其签约的作家进行著作权维权,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打击络盗版的常设民间组织。
作家维权联盟的律师王国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次起诉苹果公司侵权已经是第三次,对苹果等公司的侵权诉讼还会继续,并不会因为近几次的胜诉而终止。
了解到,至今作家维权联盟已召集22位作家,总共近百部作品涉嫌被苹果公司以及百度、谷歌等站侵权,其中包括当年明月的《明朝那些事儿》、慕容雪村的《天堂向左,深圳往右》、何马的《藏地密码》、韩寒的《青春》和《他的国》等畅销书。
王国华表示,未来对苹果等公司的诉讼范围大约会涉及20多个作家,索赔金额会在5000万元左右。
作家维权联盟的执行人贝志城认为,作家联盟的维权优势在于打官司对于著作权人个人来说太消耗物力、财力,如果以个人名义起诉,耗费一两年的时间赔偿一两万元,得不偿失。现在通过作家联盟,可能针对百度、苹果这样比较大的侵权公司,代表几十位著作权人甚至上百位大批量地去打官司,并且在组织证据以及扩大影响力等方面都会有好处。通过这样的方式,争取促进现行的法律制度改这将消除与债务相关的不确定性。 奥巴马表示革,为著作权人争取更大利益。
韩寒、当年明月等知名作家相继在公开场合表示对作家维权联盟的支持。作家慕容雪村表示,中国现在对于盗版的处罚力度太轻,对于盗版行为的处罚仅仅是发现没收的过程,使得盗版行为的犯罪成本太低了,如果能像欧美国家一样加重对于盗版行为处罚的话,盗版行为也不会如此猖獗。他说: 打击盗版,首先应该在立法上予以重视,加大法律保护力度,反对盗版。对于作家联盟起诉侵权者的行为我表示支持。
北京大学风险投资研究所研究员马光远对作家维权联盟的做法表示赞同。他说,作家们不仅仅是单纯的维权,而是在引导一种风气。如果这种风气在络著作权领域取得辉煌成果,那么别的领域也可以效仿。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依靠自身的斗争才有可能得到好的结果,才能使这些络巨头再也不敢肆无忌惮地侵犯作家的权益。
避风港原则
作家维权联盟起诉的这些侵权案件也并非 一诉即赢 ,侵权人往往采用避风港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抗辩。
避风港原则 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络服务提供商(ISP)接到相关投诉后,负有审查、删除的义务,否则视为侵权。如果络服务提供者 明知 或 应知 络用户利用络服务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冯刚表示,此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事实认定,关键就是要搞清两个概念:一是平台运营商的 身份 ,二是 避风港 的适用条件。
目前,络开放平台依内容来源不同分为互联内容提供者(ICP)和互联服务提供者(ISP)。如果平台运营商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使公众可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那么其 身份 就应认定为ICP。如果是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技术服务行为,那么其 身份 应认定为ISP。
在作家维权联盟起诉苹果公司的这几起案件中,被告苹果公司经营管理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为涉案应用程序的开发者上传涉案应用程序,供公众下载提供服务,该行为符合 ISP 的身份。
苹果公司作为络开放平台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的运营者,对该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该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该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二中院认为,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冯刚表示,针对作家维权联盟最近进行的几次诉讼以及判决结果,法院也会给侵权公司以及有关监管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式以及预防措施,因为诉讼并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方式。
官方倡导多元化维权
其实,除了作家维权联盟外,中国还有官方的维权机构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
近几年的作家维权诉讼等行为也得到文著协的积极支持。但是针对同样的问题,文著协倾向于和平解决的方式。据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介绍,在2011年上半年和百度谈判期间,就有作家提出苹果公司的上应用商店侵权的问题。
张洪波表示,在苹果等公司侵权的这些事件上,文著协一直希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诉讼去个案个诉地解决。其实,早在最初遇到谷歌、苹果、百度等公司的侵权行为时,文著协就曾代表行近年从校园走出的“创客”们在“互联+”的时代浪潮中创出了那些故事?他们都有那些不安的梦想?业表示愿意跟他们达成合作,也有过使得百度在商业模式方面发生了转变,从而达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成功”他说案例。
按照这个解决问题的思路,文著协一边积极了解苹果侵权的具体数目,一边向出版总署的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张洪波说,文著协成立4年以来,处理的案子90%都是调解, 我们不主张起诉 。
通过这些年的参与调解与化解矛盾,张洪波认为,多年来对于作家遭遇侵权的事情,几乎都是亡羊补牢,维权滞后于侵权。如何才能提前介入作家的版权保护工作,才正是文著协应该积极努力解决的问题。
在监督力度方面,作协一直在努力宣传并公布投诉,希望更多的作家和出版社关注,最终达到改变商业模式的目的,既让作家的作品得以广泛传播,又符合法律规范。
据了解,我国关于络出版的法律法规迄今为止只有两部,一部是出版总署在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另一部是2002年出版总署与国家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两部法律对于发展日新月异的互联来说,已远远滞后,尤其是在侵权人赔偿标准的认定上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对此,张洪波认为,一方面,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完善保护著作权法的相关法规,加大络版权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作家应团结起来保护自己的信息络传播权和数字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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