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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一特大运销假烟案件宣判

民生舆情  2020-12-07 15:12 字号: 大 中 小

浙江省龙泉市一特大运销假烟案件宣判

八名被告人企图从福建到河北、北京等多个省市,建立一条千里假烟运输线。近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运销假烟案公开宣判,判处姜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7人分别被判处几个月到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34岁的辽宁人姜锋是个体运输户。2006年7月,姜锋驾驶货车跑到福建,为使回程不放空,姜锋认识了一个有业务可介绍的王海文(另案处理),两人约定合作运输假烟,王负责联系货源,而姜则负责联系运输车辆。姜锋随后找来了十多个个体运输户,约定从福建漳州运输假烟到河北、北京等地,运输费用为1.5万元到1.7万元不等。

2006年9月11日,李某(已判刑)根据姜锋的安排和王海文取得了联系,伙同阎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解放牌大货车装上假烟,准备运往北京,途经湖南省澧县时被澧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共有云烟、红河等卷烟21个品种,共计29492条,价值.50元。同日,赵某(已判刑)和王某(另案处理)运往河北邯郸的假烟30577条也被被澧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价值964389元。一个月后,姜锋等雇佣苍某继续往北京运输假烟,被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查获15100条7个品种,价值44万余元。截至2007年9月案发,姜锋先后雇佣了十多人不断地向河北、北京运输假烟,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或是烟草部门查获13次,价值.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锋等8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运输,且数额均已达1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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