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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行政處罰非法印制發票的處罰

民生舆情  2019-12-06 21:13 字号: 大 中 小

34【行政处罚】非法印制 发票的处 罚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贵港市港南区地方税务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贵港市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所、分局

8

咨询及

监督

咨询

监督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0

实施对象

非法印制发票的当事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根据《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直属税务分局与各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贵地税发〔2006〕30号):第一条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的征管范围 (一)负责按贵政发〔2005〕29号文中列举的核算地在市区范围内的市级固定企业、贵港中转港有限公司和贵港火车站(包括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子公司、隶属企业)的所有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四)负责经市政府确定其税收收入划入市直的在市区范围内投资和引资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竣工投产后的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二条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

(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一律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准,负责除由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业户以外的,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业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三)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投资或引资的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3. 根据《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局直属税务分局与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贵地税发〔2006〕65号) 一、关于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的征管范围市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按贵政发[2005]29号文中列举的市级固定企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税收的委托代征管理工作二、关于三区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属辖区内除第一点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地方税收进行征收管理

4、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3

行使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贵港市港南区对本辖区范围内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18

事项

1.立案: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复核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管: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19

追责情形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5

1.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罚程序进行监督

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调查取证接受宴请、收受财物,未公正地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3.告知环节:未按规定程序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4.决定环节:未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或者擅自违规做出决定,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处罚缺乏公正公平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坚持一般案件经单位集体审理,重大案件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严格税收执法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追究

贵港市港南地税局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5.送达环节:未及时送达相关文书,未按规定公示执法文书,未及时收缴罚款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附件:非法印制发票的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

附件

非法印制发票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般程序)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书面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意见

听证(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要求听证(告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

符合听证条件的的书面告知听证权利

决 定

送达并书面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执 行

逾期不申请听证的

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依法公开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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