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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

民生救助  2020-01-17 19:19 字号: 大 中 小

企业对车辆管理不善 肇事承担相应

民生法制6月15日讯(通讯员 马红)王某系某公司驾驶员,私自将公司的车辆借给该公司无驾驶资格的农电工李某,李某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员伤亡,该公司承担赔偿。

2014年1月29日,王某碍于情面,将公司的轻型普通货车借给该公司无驾驶资格的李某,李某在驾驶中载旅客14人。13时10分许,翻下10米高的山地里,造成乘车人张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给张某乙造成经济损失259600元。该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驾驶者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虽然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认定,确认李某无证驾驶,负此事故的全部。但王某、李某均系该公司的职工,王某作为驾驶员,代表公司对车辆进行管理使用,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将车辆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李某驾驶,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

,认定该公司对车辆管理不善,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判决李某承担75%的赔偿;公司承担25%的赔偿。

法官寄语:车辆是人们出行的现代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能提高办事效率,带来经济效率;不当驾驶,则造成家破人亡,人财两空。作为企业,应对内部的车辆加强管理,应经常对驾驶员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本案中,如果公司加强了对车辆的管理,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使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不私自动用车辆,在李某向王某借车时,王某请示公司,也许能避免今天这种局面;如果王某多为自己、他人、公司思考一下,在李某向他借车时,主动向公司领导请示,这样,他和李某不会伤情面,也能避免这场灾难发生;李某系公司的农电工,应该知道无证驾驶的后果,自己无驾驶车辆的资质,就不应向他人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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