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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了

民生法规  2021-11-23 05:05 字号: 大 中 小

竹山县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自2011年7月以来 日前,竹山县印发《关于建立竹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决定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明确组织机构。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教育局、卫计局、扶贫办、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是明确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需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审定后,向组长呈报请示。领导小组组长按会议议程召开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事项汇报或工作通报。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汇报有关事项。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和实施会议决定事项。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为,落实上级政策,加强工作衔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

三是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承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管理的主体,并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

。(竹山县民政局  柴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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