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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民生法规  2020-02-28 18:35 字号: 大 中 小

1【行政许可】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办理税务登记

(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贵港市港南区地方税务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贵港市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所、分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南区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

10

办理时间

上午8::00

下午14::30(冬令时)

下午15::00 (夏令时)

11

咨询及

监督

咨询

监督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第三次修改)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3

实施对象

按照相应规定办理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代替税务登记办理以外的申请办理税务开业、变更登记的纳税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根据《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直属税务分局与各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贵地税发〔2006〕30号):第一条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的征管范围 (一)负责按贵政发〔2005〕29号文中列举的核算地在市区范围内的市级固定企业、贵港中转港有限公司和贵港火车站(包括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子公司、隶属企业)的所有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四)负责经市政府确定其税收收入划入市直的在市区范围内投资和引资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竣工投产后的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二条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

(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一律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准,负责除由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业户以外的,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业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三)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投资或引资的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3. 根据《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局直属税务分局与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贵地税发〔2006〕65号) 一、关于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的征管范围。市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按贵政发[2005]29号文中列举的市级固定企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税收的委托代征管理工作。

二、关于三区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属辖区内除第一点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地方税收进行征收管理。

4、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6

行使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贵港市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市属纳税人办理。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即时办结。

承诺办结

时限

即时办结。

19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税务登记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即办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上支付

不可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申请资料是否都需要盖单位(公司)公章?

答:除身份证复印件外,均需盖公章,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和复印件一致。

35

事项

1. 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 送达阶段:制作送达使用审核同意书。

5. 事后监管:建立审批档案。

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其余补充事项参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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