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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法规  2020-01-30 19:26 字号: 大 中 小

河南漯河: 5.28 事故或需重新认定

河南漯河:5.28 事故或需重新认定

近日,一投诉人打称河南漯河相关部门在2015年5月28日发生的一起安全事故调查中,没有依法办事,有包庇行为,导致出台的《5.28事故调查报告》没有法律依据或引用错误,给受害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受害单位强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重新认定,还受害单位和社会一个公道。为了解真相,驱车漯河进行了实地调查。

事故直接原因认定不科学 不深入

5.28事故直接原因认定:漯河市泰同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泰同盛)从业人员杨英勇严重违章作业,没有按照规定从塔吊工作爬梯上塔机,而是要通过攀爬塔机第二道附墙臂进入塔机,且没有采取防坠落措施,先是从8号楼内步梯上到14层和15层之间的窗户平台处,身子向外伸手扒住楼外的第二道附墙支撑架,用脚踩住窗户防护钢管向第二道附墙支撑架攀爬,在攀爬过程中第二根钢管突然脱落,身体失去平衡,在抓墙未果的情形下坠落楼下。(见5.28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采访中,当事人王银龙(杨英勇的工友,事故见证人之一)说:杨英勇根本就没有攀爬塔机附墙,只看见杨英勇趴在钢管上往外看,防护钢管突然脱落,咦的一声,人就飞出去了,事故调查组技术组组长冀斌没有记录而是问我是不是我把杨英勇给推下去的?当时就把我吓懵了,冀斌又推理说应该是人站在钢管上、、、冀斌说完后就在纸上写,具体写的什么我也不知道,后来说让我签字按手印就可以走了,当时我反应的事实情况有没有记录我也不知道,当时把我吓的什么都不知道,出来半天我都没有缓过劲。

泰同盛负责人刘海豹说:调查组对于钢管突然脱落,这个客观事实没有深入科学地进行调查,他本人表示不服。钢管为什么会突然脱落?如果没有钢管脱落,杨英勇怎会从楼层坠亡?科学的认定上应该是,临边防护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否则就应该追究相关的方这么多问题,调查组为什么不闻不问?

带着疑点查阅了相关的资料,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三章第一节:临边作业规范中规定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杆柱在上杆任何处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防护栏杆应该由上下横杆及栏杆立柱组成。而现场施工单位的临边防护既没有警示标志,也没有立柱固定。横杆更不坚固。这么客观的现场证据,调查组竟然不去采信,怎么能让人心服口服?又怎么能实现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

受害人成了事故人

采访中,刘海豹一度哽咽。他说:如果钢管按临边作业规范去固定,怎能会有这样的意外发生。调查组有关人员口口声声说是塔吊方的,我请问问,杨英勇是从塔吊上掉下去的吗?如果钢管按临边防护的操作规范固定,杨英勇能掉下去吗?塔吊方只负有管理,难道钢管突然脱落的也让塔吊方负吗?这公平吗?5.28事故调查报告中明明写着钢管突然脱落是造成杨英勇死亡的直接原因。可是却不去追究是谁固定的钢管,却不去问问钢管的固定符合作业规范吗?这不摆明了有维护,有偏袒吗?他们维护一方,却把我这样一个受害人弄成了事故人。直接有人的,也有物的,为什么不追究物的?找到物的主人,事故的直接人不就找到了吗?

施工方临边作业不规范是导致杨死亡的直接原因

来到南岸春晓住宅小区项目八号楼,泰同盛的塔吊还立在那儿没有拆除。而外墙和内墙的各项工作都做的不少了。钢管脱落的痕迹也已不复存在。孤零零的塔吊泛着铁黑色,在两栋粉刷一新的高楼衬托下显得更加凄凉。刘海豹从包里掏出几张图片告诉:从图片中就能看出问题来,因为国家有关工程法规明确规定:搭防护钢架时,只能是钢管与钢管接触,钢管一定不能固定到墙体上。而图片上显示,杨英勇趴着的那根钢管,的确是固定在八号楼墙体上。而且固定也极其不规范,不科学

。按照要求,临边防护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杆柱在上杆任何处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而八号楼施工方所做的临边防护,甚至连100N的外力都很难承受。因为他的临边防护是固定在了墙上。而且固定用的螺丝还是塑料材质的。从这些得出一个结论:施工方的临边防护不规范,是导致钢管脱落的直接原因。也即是导致杨英勇死亡的直接原因。

(此图能明显地看到塑料螺丝和钢管直接固定到墙体上的情况)

(不规范的安装,事故的罪魁祸首)

安监局明显推脱,具体事情称不清楚

关于此事采访了漯河安检局副局长杨金贯,当针对刘海豹的事件提出一系列问题时,杨副局长回答道:此事刘海豹也去省安监厅进行复议了。这个问题我现在不答复,复议结果上都会有的。其他的事情,我也不是特别清楚。

当问道:杨副局长,您到现场看了没有?事故调查组其他人员去现场勘验了没有?现场中根本不可能爬上去的?杨副局长说道:我没有去看,事故调查组其他人员有没有去我不知道。

又问:杨副局长,河南林豫建安公司存在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又无相关施工手续,事故调查报告上怎么没有显示处理?杨副局长说道:事故调查报告虽然没有显示处理,但是漯河市建委已经处理过了,降了他们的资质,对于他们来说这已经是很严厉的处罚。

面对杨副局长的回答,无奈的笑了。

带着疑问采访郑州一个一直从事建筑行业的,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安全工程师。老工程师看完5.28事故报告后告诉:工地没有手续属于违法施工,河南林豫就应该承担所有的。按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事故发生时,施工单位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公司安全科均不在现场履职。)

手记

5.28事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刘海豹的维权道路举步维艰,迟迟得不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某些部门无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严重的渎职,包庇行为?

刘海豹的维权道路还在继续,希望相关的执法部门能担起,还刘海豹一个公道,做好群众的父母官,成为群众的好公仆。( 蒋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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