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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干尸男童擔責70是二度傷害

民生法规  2020-01-04 10:15 字号: 大 中 小

让“干尸男童”担责70%是二度伤害

认定干尸男童自担70%,既违背了非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担责主体的常识,也跟当地公布的调查追责情况相悖如此划分,当地政府部门失去了起码的担当

据新京报报道,6月5日,信阳市政府处理干尸男童事件工作组向家属公布了本案的划分,死者自身患恶病质承担70%的,其父母监护不力承担15%的,救助站管理过失承担15%,并表示将向其父母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万余元

上述方案甫一公布,就引爆了舆论没想到,对于影响恶劣的干尸男童案,当地政府划定的比例竟是这样:男童自担70%、救助站仅占15%这跟公众基于自然正义观和感性判断产生的心理预期,差了岂止一大截?

在发生纠纷争讼后,在调查基础上进行划分,原本是为了实现权责对应下的公平我国《侵权法》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在干尸男童事件上,涉事救助站、派出所、家长等方面都有过失,承担分内也属公平题中之义

可从眼下的划分方案看,男童患病竟要成为其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救助站极小,这未免混淆了不同层次原因间的逻辑关系,更与现行法律违背也难怪有些民讽刺:莫非男童之死,要怪他自己挨了饿、受了伤?

涉事男童确实死于疾病,但得看到,尽管其直接死因是疾病,可他并非天生患有致命恶疾

,他从健硕孩子变成干尸,舆论普遍揣测跟救济不力、救助不当有关所以在事件界定上,不能简单归责于疾病本身,而要挖掘导致孩子身患恶疾并死亡的种种原因,再根据相关原因主体的过错情况来划分

从法律上看,涉事男童生前是只有13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还存在智力障碍,在法律上为限制甚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民事承担主体,所有都须由监护人和相关者承担

干尸男童受到人身损害时,若当地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理应承担相应事实上,从当地政府公布的调查追责情况来看,男童从生前90多斤变成干尸,当地多个相关部门非但未尽到管理职责,还存在严重失职如当地公安部门信息没有互通共享,救助站没有发布寻亲公告等、没有及时安排送医,医院没有进行必要的病因检查和有效治疗等等,为此18名公职人员还被处分问责按理说,每份失职就意味着一份,可当下的划分却明显与其调查结果矛盾:它既没当地公安机关与医院的身影,其过失权重跟调查结论也是倒挂的

对此蹊跷的划分,当地政府理应对划分依据给出合理解释,可吊诡的是,面对男童家属质疑,有关方面的回应是一句冷冰冰的如家属不满赔偿可采取法律途径家属有异议可提起行政诉讼不假,可当地政府部门不化解矛盾,将其都往法院推,也失去了起码的担当认定干尸男童自担70%,体现的是当地政府部门的不负,这不啻为对其亲人的二度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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