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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法院法官积极释法有效推进213国道建

民生教育  2019-10-03 14:34 字号: 大 中 小

  永善法院:法官积极释法有效推进213国道建设

  民生法制3月125日讯(通讯员:张洛榕) 3月18日,永善法院接到永善桧溪镇至大关县木杆段213国道,有村民因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阻碍施工的情况后,副院长谢玉带领纪检组长王光宏,赶赴桧溪施工指挥部。

  1981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李甲某的岳父母作为李乙某所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本组村民,分得了承包地和林地。后李甲某的岳父去世后,承包地全由李甲某家经营。待李甲某的岳母去世后,李乙某代表该组村民以李甲某岳母去世该户属自然消失户为由,要求收回李甲某岳父母的承包地和林地。

  2013年永善法院作出判决,李甲某岳父母的承包地、自留地由李乙某所在村民小组收回,林地在承包期内由李甲某家继续承包,承包期满后李甲某家无权承包;李甲某耕种在承包地的庄稼由李甲某收割;李甲某在承包地种植的枇杷树,按成活10元/棵,由李乙某所在村民小组给付;待李甲某收割完庄稼后,由李乙某所在村民小组到场督促一并处理清楚。

  双方均服判息诉,但因213国道的修建,国家要对该土地进行征收

  ,工作组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后,双方皆认为应由其对该调查情况进行核实签字,故此阻碍施工。

  在认真倾听完双方原由后,谢副院长及王组长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双方的矛盾主要在于土地承包征求补偿费,等待国家补偿时双方可通过司法调解或诉讼的形式化解纠纷。通过释明工作,双方当事人在工作组的帮助下核实实物指标调查情况,并当场签字确认。双方均表示,他们已听清楚法官所解释的相关法律,不会再阻碍施工。

  法律链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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