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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为全州贫困群众提供医疗保障

民生教育  2020-01-17 12:20 字号: 大 中 小

做好我州当前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思考

做好我州当前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思考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全州贫困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提高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发挥着其特定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平稳发展,但仍存在困难群众需求与政府投入之间有差距,个别地方擅自扩大救助范围、不按医疗救助政策确定的比例和范围开展救助,临时医疗救助面过宽、救助资金支出过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和门诊救助工作的意见》、《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在开展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在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和加强部门配合的基础上,在具体实施环节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始终坚持城乡医疗救助的原则

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坚持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坚持简便易行、及时有效、便民利民;坚持救助资金分级负担;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要严格认定城乡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各县(市)不得擅自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三、要严格遵守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一是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规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用于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已明确的救助对象的部份门诊费用。三是用于住院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由个人负担的部份医疗费用。四是用于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援助,作为补充救助方式,主要帮助救助对象解决经相关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部份医疗费用。

四、要统一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1.门诊救助。门诊救助只在县(市)、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救助对对象只限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份给予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00元。城乡低保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份给予救助,比例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5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40%,年救助封顶线为200元。

2.住院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中的“三无“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份给予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其它在册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份给予救助,比例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6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50%。单次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应略高于普通医疗救助比例,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定为10万元以内。具体救助比例及年救助封顶线,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就高不就低、救助费用累加的原则

。同一救助对象在同一年度内已进行过普通医疗救助,由于病情等原因转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可适用重特大疾病年救助封顶线,但普通医疗救助费用和重特大医疗救助费用应予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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