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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的通

民生呼声  2019-12-11 04:30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KLDD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军人的关怀,经区政府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标准按照我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2015年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9842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327元(按2015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53.5元的50%确定);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661元(按2015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53.5元的40%确定);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1996元(按2015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53.5元的30%确定)

二 、经费

此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1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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