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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区级基金会年度报告和

民生视野  2019-09-21 03:44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开展2016年度区级基金会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区级基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区民政局将组织开展2016年度区级基金会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和年检对象

  凡在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

  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并由我局向社会公示;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年度检查,我局将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公示。

  二、年报和年检材料

  (一)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

  (三)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三)项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报送一式两份。

  第(二)、(三)项材料由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三、年报和年检时间、程序

  各相关基金会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上填报。参检基金会可登陆“宁波社会组织”(),点击“基金会年检平台”,进入操作系统,输入用户名(基金会中文全称)、密码(初始密码为:,登陆后请尽快修改密码),并按照要求填写《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完成后上提交并同时打印纸质文本(A4纸正反面打印)。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将报告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基金会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5月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基金会报送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再出具年检结论,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依法确定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四)年检信息公告。年报和年检结论将统一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通过“中国基金会”、“鄞州区民政局”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五)抽查管理。为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和社会组织抽查管理有关规定,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实行抽查,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法律

  基金会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年检不合格的基金会、逾期未参加年度报告或年检的基金会,区民政局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报和年检工作是基金会的法定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和年检义务和拒不接受整改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作为失信信息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其他说明

  (一)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民民〔2016〕20号),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过渡。请各基金会适时携带原三本证书正、副本原件至民政部门换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换领地址:鄞州区惠风西路77号219室,联系:。

  (二)年报和年检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219室(惠风西路77号)。联系人:叶朝斌,联系:。

  (三)年报和年检中如遇系统故障或技术操作问题,请致电:。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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