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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物业

民生理财  2021-12-15 06:51 字号: 大 中 小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民事【2017】6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部委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是党和政府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惠民利民举措,是民政部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涉及广大婚姻和收养登记当事人利益福祉,各地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部委通知》,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确保这一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唐绍仪等。  大家在船上吟诗作对 二、及时部署,迅速督查落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5〕13号,以下简称《省通知》)文件要求,我省从2015年1月1日起已全面免征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请各地立即将《部委通知》和《省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个婚姻和收养登记机关,确保辖区内所有登记机关自2017年4月1日起不再向任何当事人收取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执行或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各地要结合婚姻收养规范化建设要求,主动开展自查和督查工作,对辖区内所有婚姻收养登记机关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是否存在乱收费、搭车收费;是否存在违反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规定等情况。各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逐一督促整改。

三、加强协调,落实经费保障。根据《部委通知》和《省通知》要求,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立即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对接,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测算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额度,配合财政部门将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以此为契机,积极争取婚姻家庭辅导和收养评估等相关工作专项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相关工作长效性和专业化。

四、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各地要在民政部门及婚姻和收养登记窗口公示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文件、监督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络等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5〕13号)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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